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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是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科学为主要特色的百年学府,也是我国最早创办成人高等教育的学校之一。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按地域分为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其中在京就读的为业余教育,在京外地区就读的为函授教育,均利用业余时间,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授课地点:各专业在学校指定的授课地点上课。


第五条 学生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的专业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监制的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获得毕业证书且满足国家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并考虑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23年招生专业:学前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汉语言文学,招生层次为专升本。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层次各专业学制为2.5年。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各项招生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 《刑法修正案 (九) 》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专业在达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照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 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停办,北京师范大学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的相应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学校按考生要求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成人招生政策中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北京师范大学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北京师范大学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考生已被录取的信息,录取通知书由学校以邮寄方式寄至考生报考时所留的联系地址处。考生如未按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可联系学校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招生信息以学校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官网(www.scett.bnu.edu.cn)为准,请广大考生谨防上当。


第十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875。

咨询电话:010-58800243

监督和举报电话:010-58806792

网址:  http://www.scett.bnu.edu.cn/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2023年6月